商業實例:如此合伙,怎能不散伙?
發布時間:01-17 11:36
分類:新聞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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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B、C、D四人合伙開公司,A占股51%,B占股14%,由C和B擔任執行董事,合作前3年都有盈利和分紅,可最終卻仇人般的散伙,為何呢?
四人合伙經歷簡述如下,供大家參閱,并請指正。
合作第2年,B就不聽從股東會安排,執意要深度服務客戶L,聽起來以客戶為中心,穩住一個客戶就是保利潤,但也錯失了大好發展機會。事實證明,B后來在L客戶那里入了股,可這事B從未在股東會匯報過。
合作第3年末,A可能是不滿B的行為,便將合伙公司業務在A的另外一家獨資公司推廣(另起爐灶),名頭是多一個網絡推廣途徑。
進入第4年,合作已進入離散階段,A、B、C、D四人松散方式,平臺有家客戶Z授權給了B負責,客戶初步意向是合作3年,到了第6年,B就把客戶Z切換到自己的獨資公司(實質撬單),對A、C、D股東說是客戶Z不合作了。
進入第6年,A、B、C、D決定散伙,合伙公司進入清算關閉。
請大家評論并指正:
1、該合伙公司從賺錢到散伙僅6年,根本原因是什么?
2、請對A、B股東做個評論,并給C、D股東應對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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